張貼日期: 2025-02-25 09:19:03 點閱:72
一、有關「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修正全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民國114年2月6日修正發布。(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2月7日部管二字第1145789264號函辦理)
二、本要點本次修正主要係刪除榮譽紀念章規定並相應修正法規名稱、提高獎勵金及特殊功績勳績撫卹金發給標準,以及除服務獎章外之勳章、獎章獎勵金改採即時發給。
三、又本次修正係溯自114年1月1日施行,另依本要點第4點第1項第3款規定,本次修正施行前,現職公務人員已獲頒所定各類別勳章及功績、楷模、專業獎章且尚未領取獎勵金者,係由本人向服務機關(構)申請發給,初步清查本校無符合前述情形人員,但為避免遺漏,本校現職教職員如有已獲頒所定各類別勳章及功績、楷模、專業獎章且尚未領取獎勵金者,請盡速洽人事室。
四、檢附原函影本及修正規定(含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