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載具使用規定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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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立埤頭國中學生行動載具使用規則實施要點

  • 目的:
  • 為維護團體秩序,建立學生正確使用行動載具。
  • 提升學校教學品質,塑造學校優質學習環境。
  • 養成專心學習、尊重他人的良好生活習慣,提昇品格修養。
  • 實施對象:本校全體學生。
  • 實施方式:
  • 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者,填委家長同意書向導師登記。進入學校前需將行動載具關機(關機時間係早上700至下午1650,若參與校內任何教學活動亦不得開機,違者依校規處置。
  • 攜入校園之行動載具關機後放置班級手機盒,請行動載具保管股長拿至學務處,由學校統一保管。
  • 上、放學步行途中以及在校時間禁止使用行動載具,違者依校規處置。其他時間需要緊急使用,請向導師或學務處報備。
  • 行動載具用途,僅限於家人聯繫之用,或緊急聯絡使用(如受傷、生病等),使用行動載具攝錄、錄音、po網、訂購飲料等,違者依校規處置。
  • 以行動載具做為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嚴重違反行動載具使用,依校規加重處罰。
  • 以行動載具為工具將不良資訊散播至網際網路者,依校規加重處罰。
  • 懲處規定:
  • 違反規定者,第一次查獲,行動載具由學務處保管,並請家長到學校親自領回。
  • 違反規定再犯者,依校規處理;並取消攜帶行動載具到學校權益。行動載具由學務處保管,並請家長到學校親自領回。
  • 附記:
  • 若在校期間學生欲聯絡家長,請至校內公用電話處撥打電話(如有特殊情況者,可由導師或校方協助聯絡);或家長欲聯絡學生,請打電話至學校,由校方通知學生。
  • 行動載具使用申請書有效期限至畢業止,期間若有異動再視情況調整。
  • 為防止詐騙事件,家長請先聯繫學校查證(04-8922004#32),切勿受騙。
  • 本要點經校長核定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107.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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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茲同意子弟        因特殊情況下攜帶行動載具到校,並已詳閱行動載具使用規定且同意學校之規定。不得於在校期間使用行動載具且採關機處理,如有違返學校之規定願按校規處置絕無異議。並請嚴格督促子弟,保證遵守學校規定,營造一個優質、良好的學習環境。

此通知書交由學務處保管    同意攜帶行動載具  不同意攜帶行動載具

立書人(家長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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