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04-23 16:31:48 點閱:11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4月18日臺教人(四)字第1144200878B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發布令影本各1份。
二、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自107年7月1日起不再適用,且於108年4月24日公布廢止,致「學校教職員從優議卹增加功績撫卹金作業要點」已失其法令依據,且無單獨施行之必要,爰予以廢止。
三、現行學校教職員撫卹規定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