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03-31 13:19:24 點閱:31
一、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第2項)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因特殊事由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第3項) 前項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其認定有疑義時,得由服務學校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第6條規定略以:「(第1項)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原因消滅後,應申請提前復職。......(第7項)依第1項、第3項及第4項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其認定有疑義時,得比照前條第3項規定程序辦理。」第11條規定略以:「……(第2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研究人員申請留職停薪之核准程序,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3項)前項核准程序,於教師有第5條第3項申請留職停薪或第6條第7項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之情形者,應明定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或由服務之學校核准後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二、有關專任教師於留職停薪期間提前復職之申請與核准程序,本辦法第6條第7項、第5條第3項及第11條規定已有明確規範。專任教師於學期中復職並非常態,留職停薪之教師申請提前復職,須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且尚須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之核准程序,始得成立,以確保留職停薪教師提前復職之申請確實適法,並維護學生及代理教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