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08-28 08:29:23 點閱:224
一、113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自即日起儘速於9月9日(一)下班前申請,請填寫申請書(附件)並檢附相關證件。
二、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依規定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今年有孩子上國小1年級的同仁,別忘記申請喔!
三、已享有公費、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不含獎學金)不得再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亦未有補差額之規定。
●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一)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二)行政院「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就讀私立大學定額減免學雜費3.5萬元、高中職全面免學費。
(三)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四)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五)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六)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七)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拉近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差額新臺幣(以下同)3.5萬元/學年、高中全面免學費等措施,基於政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若同時具有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或其他部會助學補助等方案之資格,請擇一擇優辦理學雜費補助。
●提醒同仁,如註冊繳費單上仍有「行政院學雜費減免」文字,如果選擇要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仍請同仁洽請學校更換註冊繳費單,或將是項補助繳回學校後,始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請參考附件112-2子女教育補助與各減免學費助學措施擇優分析表)
四、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需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五、除國中、國小無須繳驗證件外,公私立高中(職)以上須繳驗學雜費收據正本,如係影本應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